农业农村部:正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9-07-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78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21号建议的答复
李明远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地区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15个县(市、区)启动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扩大至33个县(市、区),期限到2018年底,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改革试点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底。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均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是其中之一。4年多来,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了改革试点,总结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但从试点情况看,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探索改革路径、总结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办法。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目前,我部正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部将认真听取你们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将西部地区集聚提升类和融入城镇类农村地区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可行性。同时,指导西安市高陵区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
当前,自然资源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5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了村庄规划的定位、工作原则、主要任务、编制和实施要求等。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抓紧研究制定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等文件并陆续印发实施,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三、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政策
2014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多个文件,指导各地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权籍调查,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取得了积极进展。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督促和指导地方,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展,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四、关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加快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一是结合发展乡村旅游、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行动。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因地制宜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措施,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为农村建设、乡村产业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建立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
五、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经费配套支持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财政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有关试点地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试点运行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同时,对你们提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地区改革试点经费配套支持的建议,财政部将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2672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
时间:2015-1-10 0:00:00 浏览 15241 次 来源:新京报 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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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
农村土地制度3项改革试点意见出台,选若干县或县级市试点,2017年底完成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进入到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央视
■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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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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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名单),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 纵深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终止审议
原本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并未出现在议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两年内未再次提请审议,按照立法法规定,该草案终止审议。据专家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改将推倒重来,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任务,重新研究修法的内容和时机。
近两年出现在立法规划但未审议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关注。2009年和2010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连续两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规划,但最终都无下文。
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再次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说明时介绍,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偏低、一些地方抢占乱占土地等是农村土地领域最突出的问题。
对于草案中的征地范围界定、无上限补偿等问题,学界、实务界多存在争议。例如,有人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2013年和201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根据2013年和2014年历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再次提请审议。
现行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根据上述法律,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终止审议。
“土地管理法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
接近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专家告诉新京报记者,与2012年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正在积极研究的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这位专家称,有关方面将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土地征收及农村土地相关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研究修法内容、方式、时机等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33个县名字是什么?
2019年01月29日 13:27 来源:土流网点击量: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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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让农民“居有其屋”,二是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三是腾退多余宅基地。那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33个县名字是什么?
一、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蓟县
河北省定州市
山西省泽州县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海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德清县
安徽省金寨县
福建省晋江市
江西省余江县
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
湖北省宜城市
湖南省浏阳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大足区
四川省郫县
四川省泸县
贵州省湄潭县
云南省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甘肃省陇西县
青海省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二、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内容?
1、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
《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公寓和新型住宅小区保障农民“一户一房”。因此,建议: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其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2、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级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将相关环节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体系。浙江义乌等地还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申请更便利,审批更智能。但考虑到农民建住宅主要以盘活存量为主,且为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尚不具备下放条件。因此,建议:下放使用存量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有偿使用。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做了多种尝试。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安徽金寨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因此,建议: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外,2018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后,山东禹城、浙江义乌和德清、四川泸县等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探索了一些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但是,目前试点范围比较窄,试点时间比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且各有关方面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边界认识还不一致,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建议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待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后再进行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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